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車籍移轉後應重新申辦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若車籍移轉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身心障礙免稅且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人之車輛,因車籍移轉管轄,例如:原車籍彰化縣申請免稅後車籍移轉至臺中市,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仍符合免稅規定,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免予補徵,延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