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上路前,須重新驗車領牌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車輛所有人之汽車如遭竊,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車輛如有尋獲,應重新辦理驗車及領牌手續後才可開車上路。

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報案後應檢具警察機關核發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失竊前一天止,如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愛車如遭竊,都會向警察機關報案,但在車輛尋獲後,卻往往漏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會加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失竊車輛務必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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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