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強制分割後倘不屬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仍得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為1筆地號之共有土地,因政府強制分割而為數筆土地,原共有人如1次出售該土地之全部共有持分時,雖其自用住宅基地係坐落在分割後之一部分地號土地,其他不屬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之共有持分土地出售,亦可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時原為1筆地號,政府因土地利用管理需求強制分割該土地,使其變為2筆地號,致地上建物僅坐落於其中1筆地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將來一併出售該2筆土地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該2筆土地亦得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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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