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取得農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之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依規定申報移轉農業用地與自然人並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由非自然人(例如公司)取得,就無法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農地投機行為,對於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如果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事證有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情事者,其取巧脫法行為,仍應依有關規定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