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仍須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民眾常誤以為不用報繳契稅,導致日後才發現自己並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無論房屋是否有建物權狀,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已發生買賣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共同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