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法院拍賣,申請人逾期始至公所申請核發農用證明應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持有之農地被法院拍賣,能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例如法拍),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拍定人及債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申請人雖於期限內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超過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申請之證明文件,應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王先生的農地被法拍,於110年5月3日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如符合農地農用得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遲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6月2日前)提出申請。若王先生雖於5月20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遲至6月10日始至公所申請核發農證,即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請留意相關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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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