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不使用,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可節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車輛因故暫不使用,是否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如果暫時不使用,可持汽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及身分證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日後車輛如果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未辦理復駛前,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9-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