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於管制期間內將土地贈與配偶,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經申請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果在5年內想要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於5年管制期間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應予追繳原退還稅款。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是以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所有權既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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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