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物權登記之買賣不動產契約書才須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土地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民眾買賣不動產在辦理登記前,買賣雙方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俟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這兩份契約書是否均要繳納印花稅,民眾常混淆不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持契約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需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則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在私契上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