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9月16日起產製料理米酒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產品應標示「專供烹調用酒」,銷售時不得擺放於飲用酒販售區。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奉 總統99年9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2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自99年9月16日起,凡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即依菸酒稅法第8條料理酒之稅額,每公升徵收新台幣9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凡自核定施行日起酒品產製廠商欲產製「料理米酒」,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並以「料理米酒」為品名且需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並請於出廠予通路商陳列販售時,須擺放於調味用品區,不宜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另已稅米酒需退廠整理、改裝或改製者請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提出申請。 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123或(04)7274325轉307,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