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內出售原經核准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購入符合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自機器設備交貨年度5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購置投資抵減設備,若安裝於農地上,因安裝地點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管制法律規定者,將無法享受投資抵減的優惠。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