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取得如供自住使用,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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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土地移轉取得,縱用途未變更,無出租或營業,仍供自住使用,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當年度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常見案例有因繼承、配偶相互贈與及一般贈與取得,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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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