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欠繳110年使用牌照稅開上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使用牌照稅仍有部分車主尚未繳納,提醒車主應儘速洽車籍所在地稅務局開單繳納,倘於111年經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除了應補繳稅款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車主務必多加留意。

  稅務局說明,自用車輛車主每年4月須繳納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則分別在每年的4月及10月分2期繳納。依稅法規定,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如果還開上公共道路或將車輛停放路邊,都是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一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車主如欲瞭解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可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查詢,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遭查獲受罰。

  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