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6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持有現況供公共通行的非都市土地,且其謄本所載使用地類別屬交通用地,在申報土地移轉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申請書,即可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有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於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