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營業用房屋改為住家使用,請儘速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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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該房屋早已沒有營業情形,卻仍被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未依期限申報者,因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房屋使用情形,僅能依申報日核定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為減輕稅捐負擔,原供營業用房屋改為住家使用時,請儘速提出申請。民眾如仍有疑義,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