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交際費不得因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並須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且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規定之限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列報,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