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為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如其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則其所得不再併入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