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到」稅單?請問您是否有留下通訊地址?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處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其因工作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也未曾收到任何繳稅通知,直到發現存款被莫名扣款,追查之下才發現有稅款未繳納,而且除了稅款之外還要再多繳執行費用和15%滯納金,認為稅捐處並未善盡告知的責任,深感權益受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所熟知的戶籍地址,是法定住所,稅單的投遞原則以戶籍地址為主,如果民眾實際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為意定住所(即住居所),稅捐機關將會優先向通訊地址寄送稅單。

該處進一步解釋,實務經常可見部分民眾因種種原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當稅捐處寄到民眾戶籍地或就業處所的信件被郵局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退回時,若民眾未留下住居所資訊,稅捐處因無從知曉正確地址,將會採取「公示送達」方式,將無法送到民眾手上的公文書或稅單,刊登在政府公報並將公告黏貼在機關公告欄公告週知,經過20日後即生送達的法律效果,租稅繳納義務不會因為民眾主張沒有收到通知而產生變化。

該處再次呼籲,民眾若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或另有通訊地址,請即時告知稅捐機關更新住居所資訊,以免錯失重要通知,及時保障捍衛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10-09-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