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登記營業商號,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設有營業商號或作營業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如果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將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者,則依實際營業面積核課營業用稅率。

  舉例說明:小明的家為自住住家使用的4層樓透天厝,爸爸在1樓設立營業登記,若僅放置一套辦公桌椅,使用面積未達該樓層的6分之1,則1樓面積的6分之1將會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1樓其餘面積及其他樓層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即時申請改按適當稅率課徵,如果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