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土地增值稅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應另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再以持憑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持憑無涉及再修改原公定格式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者,則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