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應辦妥所有權移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王小姐詢問,車輛已出售且已交車給新車主,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買賣車輛時,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因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無從知悉,會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形,而監理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車主,使用牌照稅及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原車主還是需要繳納。

該局再次呼籲,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9-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