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可否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詢問,繼承人以不動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若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可否免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1‰課徵印花稅;若遺產分割協議書中,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部分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則無須繳納印花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