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因申請適用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交由法院重分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情形,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予債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該次拍賣價款扣繳相關稅賦及償還所欠債務後仍有剩餘,仍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稽徵機關不會逕行將退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