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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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已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且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文件,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讓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之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已於110年8月12日會銜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民眾檢具有移轉土地需要的證明文件(如契約書)、最近 1 個月內核發並已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後,即可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證明書有效期限8個月,如逾有效期限或有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則須重新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至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亦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9-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