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提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限定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不再受理與拍賣案無關之第三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民眾詢問,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將前次移轉現值提高至89年1月土地稅法修正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嗎?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發布解釋令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因此,如非前述之申請者,稽徵機關已不再受理申請。 稅務局說明指出,被拍賣的土地,法院會函請核算土地增值稅,而稅捐機關係先以一般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請法院代為扣繳。但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為89年1月28日以後第1次移轉或經農地不課徵後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就可由拍賣案相關之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債務人)、權利人(即拍定取得人)或債權人(如銀行、農會)檢附該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申請依89年1月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為使大眾均得瞭解,特舉例說明:老王有一塊面積2,500㎡ (平方公尺)之農業用地為75年2月贈與取得,其於99年10月經法院拍賣。稅捐機關依99年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75年2月之前次移轉現值500元/㎡核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為331萬餘元。但如果申請准予提高至89年1月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作為原地價核算應納增值稅則僅為196萬元,二者稅額相差近135萬元。可見原地價調高減少許多土地增值稅,且自99年6月28日財政部發布釋令規定之日起,稅捐機關已不再受理與拍賣案無關之第三人(如○○資產公司)之申請,所以有此類法院拍賣土地案件時,記得應儘速申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