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應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所以契稅申報起算日,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提醒民眾,拍定人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應檢附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拍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9-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