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機會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沈小姐來電詢問,去年的地價稅繳款書金額很高,課稅土地內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的土地,有沒有可以節稅的方法?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地方稅務局近一步提醒,所有權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土地確實未作任何使用並有隔離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將自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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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