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已核准自用住宅,如未變更,以後免再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去年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是否需要再重請申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用每年重新申請,但如有增加土地持分面積或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張小姐去年初購入房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後,戶籍、土地持分面積、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不用每年重新申請。但如果以後有戶籍遷出或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