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非繼承人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遺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贈之土地,其申報之移轉現值,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並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故無漲價數額,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仍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申報時應檢附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俟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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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