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地主提供土地、由建設公司出資,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者,當地主分配取得房屋時,由於係以持有土地部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質上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建造完成前因交換取得,係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所以地主應自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轄屬分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