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於兩年期間內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如出售土地後,以配偶名義登記取得重購土地,因非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就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而出售及重購土地上坐落之建物,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9-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