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非屬農業區,如為農作能比照農地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都市土地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屬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者,得徵收田賦(目前停徵)。其中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規定,係指依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另有關公共設施未完竣係為尚未完成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之都市土地;民眾如需確定自己所有都市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否屬公共設施未完竣情形,請向主管機關(屏東縣各鄉鎮公所建設課)洽詢,並於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於年底前向本(分)局提出申請當期起課徵田賦。 

財稅局並進一步說明,都市土地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即使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徵收田賦之範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10-09-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