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民眾常於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致電反應,新取得之土地僅持有幾個月,地價稅卻要負擔一年很不公平,能否按持有月份分攤繳納。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舉例來說,林先生將土地賣給王先生,並於110年9月1日移轉土地並辦竣土地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林先生,110年9月1日才登記為王先生,則林先生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全年度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提醒您!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民眾若為節稅,土地移轉時可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610至617,或免付費專線0800-87898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