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紓困補助,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衝擊,而導致生計受影響,行政院推出紓困4.0精進方案,擴大現金補助範圍,如果他有欠稅被移送執行,紓困補助款是否會被執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該局近一步表示,若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其領取之紓困補助款,可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該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領取補助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10-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