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案件查欠後撤銷,已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移轉時,已完成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及查欠程序,而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撤銷契約,則已繳納的印花稅款是否可申請退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現行印花稅法令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因此,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完成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及查欠程序,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契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或其他原因撤銷契約者,因契據已交付使用,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不屬於適用法令或是計算錯誤範圍,所以不得申請退還。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一定要慎重,以避免日後解除契約移轉不成,還得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

更新日期:110-08-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