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也要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想要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來電詢問是否要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雖然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已發生買賣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共同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稅繳納完竣後就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

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10-08-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