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期限為9月22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如果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或無償提供公共使用的騎樓、巷道及其他符合減免之各類土地而尚未提出申請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本年度就可以適用,如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只能從111年開始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如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賦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或 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