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身障免稅車輛超過2400cc者,仍應繳納部分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汽缸總排汽量超過2400cc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金額以2400cc車輛之應納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以3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原每年使用牌照稅額1萬5,210元,扣除2400cc自用小客車之稅額1萬1,230元,仍應繳納3,980元稅款;另以3000cc貨車為例,原每年使用牌照稅額4,500元,扣除2400cc貨車之稅額3,600元,應繳納稅額900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您的愛車是超過2400cc牌照稅身障免稅車輛,仍會收到超過免稅部分繳款書,請注意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8-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