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與戶籍遷入無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新購入房屋供自住使用,是否需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樣,必須辦理戶籍遷入後,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其中自住住家用之稅率與戶籍是否設於該屋無關,但如果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必須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時,該房屋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所有之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之規定,應儘速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