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車輛,勿開上路或停放於公共道路,遭查獲時將會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監理機關申報車輛停駛後,便將愛車停放住家附近道路,經人檢舉後被警方拖吊,及稅捐單位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其中使用公共道路是指行駛道路、路邊停車、巷弄內停車等情況。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惟二種法律皆有因報停後行駛之處罰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擇一從重處罰。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依法辦理停駛之車輛禁止開車上路或停放路邊,車主應注意將愛車妥適停放,避免因違規而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游貽婷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602

更新日期:110-08-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