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車輛免使用牌照稅 最高免稅額11,230元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汽缸總排汽量超過2,400 cc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金額以2,400 cc車輛應納稅額11,230元為限,有超過的部分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如有駕駛執照,須以其名下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如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戶籍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的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金額以2,400cc之稅額1萬1,23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針對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在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期間屆滿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為讓身障朋友繼續享有免稅優惠,原已核准的免稅車輛,如其他免稅條件不變,將主動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至今年12月底。

該局特別提醒,身障朋友還是要記得在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重新鑑定,重新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才不會影響使用牌照稅免稅資格。如果逾期未換發,將會依規定恢復課稅喔!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110-1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30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