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取得土地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時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移轉土地,原應查核土地於訂約出售前1年之使用情形,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1年內再移轉與他人,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稽徵機關查核其出售前使用情形之期間,其地上建物如屬拍賣點交者,自點交之日起查核,如屬拍賣不點交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查核至訂約出售日前1天止之營業及出租情形。

  舉例說明:A君拍賣取得本市某處房屋土地,109年9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110年8月2日訂約出售移轉該筆房屋土地,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因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1年內再移轉與他人,查核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1日間之使用情形,只要該期間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