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可扣除重劃費用及土地增值稅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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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更新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內扣除重劃費用,並於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減徵40%的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現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重劃總費用證明書,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費用,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該土地如前經配偶相互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行移轉予第三人時,仍得適用前揭扣除費用及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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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