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1樓營業,2樓以上若無營業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透天厝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做住家使用,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本案納稅義務人利用自有透天厝1樓做營業使用,如2樓以上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地價稅仍可依其住家用面積比例申請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