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且專用車輛始可免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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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可向車輛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國內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維持不易,故予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其經營組織之負擔。申請免稅之車輛須符合該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且專用,並經當地社政主管機關證明。換言之,該申請核准之免稅車輛倘有非屬該團體和機構專用情事,即不符使用牌照稅法免稅規定,該局將自查獲不符規定之日起恢復課稅。

  民眾若有牌照稅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轉162-1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8-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