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如因繼承而移轉,免予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果重購土地5年列管期間因繼承而移轉,且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免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重購退稅後,其新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予他人或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不過,因繼承而移轉則是屬於例外情形,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會繼續列管,在上述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