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應於地價稅11月1日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申請。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

更新日期:110-08-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