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財產,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時代變遷,近年來兩性婚姻關係變動較以往為多,離婚雙方於處理感情問題後,對於彼此財產之給付仍應留心是否涉及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與他方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故離婚時,給付之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該項給付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若給付協議書記載以外之財產,而主張該財產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上述情形時,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證明之用,俾維護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2
  彙總編號:991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