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權狀未記載之公共使用部分土地補報移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經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補申報1筆未記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公共使用部分之地號土地時,若查明該漏報土地確屬公共使用部分且隨主建物一同移轉,與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合計未超過規定,應准予併同原出售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呂君110年6月3日申報移轉本市潭子區2筆土地,於同年6月9日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呂君於7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後始發現漏未申報1筆土地,於補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公共使用部分且應隨同主建物一同移轉,其漏報土地面積與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合計,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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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