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規定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以下三要件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且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另為使民眾對免稅規定有更深入之瞭解,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已建置相關問答集供民眾查詢。點選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土地稅法第39條(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常見問答。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筱萍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702

更新日期:110-08-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